台中市農產品運送工職業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工會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
| 第二條 | 本會定名為台中市農產品運送工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
| 第三條 | 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增進會員知能、發展生產事業、加強勞資合作關係,以臻勞資生命共同體之境界,並提昇會員生活之意境,進而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
| 第四條 | 本會以台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中市西屯區西屯路二段256巷6號5樓之3。 |
第二章 任 務
| 第五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勞資爭議之處理。 三、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四、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推動。 五、勞工教育、職業訓練及技能檢定之舉辦。 六、會員就業之協助。 七、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八、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九、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 十、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十一、其他合於第三條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 |
第三章 會 員
| 第六條 | 一、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實際從事農產品運送工作(含網路、接單外送服務)之勞工,年滿十六歲以上之男女勞工均得加入本會為會員。 二、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特別加保適用對象均得加入本會為會員。(以下簡稱特別加保會員) |
| 第七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會員資格: 一、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無行為能力或死亡者。 三、離職轉業者。 四、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特別加保適用對象於投保區間結束後未辦理續保繳費手續者。 |
| 第八條 | 會員入會時應填寫入會申請書乙份,經理事會審查合格,即為本會會員。會員入會時應繳納入會費及經常會費。(如中途退會,已繳之入會費及經常會費,不予退還) |
| 第九條 | 會員轉業時須向本會辦理退會手續,完成退會手續予以退保。 |
| 第十條 | 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有之權利。 |
| 第十一條 | 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履行本會決議案,並按期繳納經常會費。會員如逾期二期(六個月)以上未繳納費用,將於次月15日前透過簡訊或行動通訊軟體(LINE)聯繫,給予10日最後陳述意見之機會,如經上述程序仍未繳納或未回覆者,將於次月底先予以停權同時辦理勞、健保轉出,再提會員代表大會並依規定辦理除名退會,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
| 第十二條 |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規定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信用名譽與權益,得由理事會議決議,按其情節輕重,分別輕者予以警告並停權1至3月;重者予以停權、除名等處分,重者停權並辦理勞健保轉出;惟停權之前會先予以最後陳述意見之機會,再予以停權、除名等處分,除名應提會員代表大會並依規定辦理除名退會,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
| 第十三條 | 會員被除名或退會後,須繳還會員一切憑證;如有欠會費或其他欠款亦應一併繳清。 |
第四章 組 織
| 第十四條 |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 前項會員代表選舉辦法另定之。 |
| 第十五條 | 本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 理、監事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本會會員代表中年滿二十歲以上者,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 |
| 第十六條 | 本會理事、監事分別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理事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就三位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理事長一人,代表本會並綜合處理日常會務;監事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監事會召集人一人,監查日常會務。 |
| 第十七條 | 本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任期均為四年,連選3得連任,唯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監事連任人數不得超過該名額三分之二。理、監事無故連續缺席二次理、監事會議者,視同辭職。理監事出缺時,由各該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期為限,後補理、監事均得列席會議,具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 |
| 第十八條 |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受理事長指導,處理一切會務,下設秘書、組長、幹事、助理幹事若干人,依層次指揮處理交辦事項,各項會務人員之管理、員額及待遇,會務人員之聘用及解聘,應提經理事會議決定。 |
| 第十九條 |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可設分會、辦事處、連絡處;並設置各種委員會,必要時並得聘請顧問若干人。 |
| 第二十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任榮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長二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惟不能同時擔任理、監事。 |
第五章 職 權
| 第二十一條 |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工會章程之修改。 二、財產之處分。 三、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四、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 五、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 六、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法。 七、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八、基金之運用及處分。 九、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十、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十一、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一款至第五款之事項,非有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議決。 |
| 第二十二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籌集經費及編造預算事項。 三、審查會員入會、退會、移轉及會員勞、健保投保、退保等事項。 四、擬定工作計畫、經費收支預算,並切實執行。 五、編定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以法報審。 六、處理監事會移付事項。 七、依照本會任務及會員建議,積極推動會務。 八、處理會員權益事務及其他重要事項。 九、決議上級工會之參加及推派上及工會代表。 |
| 第二十三條 | 理事長職權如下: 一、召開理事會並擔任主席。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並主持日常會務。 三、監督指揮本會會務人員。 四、對外代表本會。 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擔任主席。 |
| 第二十四條 |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稽核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三、監察會員履行義務。 四、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
| 第二十五條 | 監事會召集人職權如下: 一、召開監事會並擔任主席。 二、執行監事會之決議。 三、綜合辦理監事日常會務。 |
第六章 會 議
| 第二十六條 | 本會會議定下列三種: 一、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年舉行一次。如有會員五分之一以上或會員代表3分之1以上請求,及理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由理事長召集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二、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如有理事3分之1以上請求,或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時,由理事長召集臨時理事會議。 三、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如有監事3分之1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召集人認為有必要時,由監事會召集人召集臨時監事會議。 前項定期與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必要時得採行視訊會議方式或視訊及實體會議並行方式召開;惟選舉、補選、罷免事項不得採用。 |
| 第二十七條 | 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需過半數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經出席過半數以上同意方得決議。會員代表應依時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本會其他會員代表出席,但每一會員代表以接受委託一人為限,委託之會員代表不得超過親自出席會員代表之三分之一。 |
第七章 經 費
| 第二十八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 (一)入會時一次繳納新台幣1000元整。 (二)特別加保會員於入會時一次繳納新台幣500元整。 二、經常會費:會員、特別加保會員每月繳納新台幣200元整。 三、政府補助款。 四、代辦收入。 五、孳息收入。 六、捐贈收入。 七、其他收入。 八、特別基金。 九、臨時募集金。 「特別基金」、「臨時募集金」等需經會員大會決議,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可徵收之。 |
| 第二十九條 | 本會經費收支及財產狀況,每年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及提付審查每三個月向理事會報告,並由理事會編造會計月報表,連同單據憑證報送監事會稽核。會員經十分之ㄧ以上連署或會員代表經三分之ㄧ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會指派之監事查核工會之財務狀況。 |
| 第三十條 | 本會解散、清算、或撤銷時,有關財產處理除清償債務或費用外,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應歸屬會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
第八章 附 則
| 第三十一條 | 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令辦理之。 |
